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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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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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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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