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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表现一般的员工是否可再延长试用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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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试用期有明确、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但是都应当依法进行,约定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应当擅自延长试用期。

  2、“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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