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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规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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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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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讯 (记者 陈捷)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让员工重新签一份短期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从而达到打破“铁饭碗”的目的?近日,三立(厦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此被员工告上法庭。
  昨日,原三立员工告诉记者,已有20多位员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这一案件将对其他企业与劳动者产生指导意义。

  员工们说,三立公司在2007年12月中下旬与部分连续工龄超过10年的员工续签了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为期一年。同年12月31日续签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也未向这些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们认为,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故意在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于2007年年底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没签这份合同,等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企业就得无条件与他们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员工愿意,就可以在公司干到退休。

  员工代表周先生起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企业应从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至今共7万多元,另外还请求判令企业支付29万多元的赔偿金。三立公司答辩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周先生不愿续签引起的,责任不在企业。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企业支付4.5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给周先生,没有支持其他请求。员工们不服,近日又上诉二审。

  员工代理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主任熊闽良律师说,本案的关键是要适用新劳动合同法,还是旧法?新法对劳动者有利,旧法对企业有利。他认为,本案争议的《劳动合同》虽然在2007年12月份续签,但合同的履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因此应适用新《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第14条,企业未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规定,应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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