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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劳动仲裁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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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1年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申诉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时间为1年。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同义,也就是指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而不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申诉时效,将会被拒绝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不可抗力”, 指那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造成的现象。对此,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防止,没有其主观上的错误,完全是客观条件造成其不能及时行使申诉的权利。因此,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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