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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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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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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是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大力整顿、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努力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为农民健康有序就业创造有利环境。

  三、充分调动、发挥有关部门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推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劳务基地建设,密切与劳务输入地的协作,进一步扩大对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部大城市的劳务输出,积极开辟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劳动力的新渠道,通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到国(境)外兴办企业等途径,努力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

  四、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2003-2010年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皖政办[2004]3号),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民办培训机构,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培训促进输出,以输出带动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能力。

  五、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进城就业的农民纳入公益性服务范围,在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为农民提供免费服务。免费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对建筑、餐饮、加工等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力度,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认真落实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各项政策,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建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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