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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落实省安委会《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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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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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建立详实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数据库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现就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建设、分级管理

  本次普查登记采用省安全生产协会研制开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普查软件进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负责监督本辖区及下属企业单位的数据如实、完整填报。并结合日常监管予以核实,保证数据资源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各级政府、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均可在省中心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配合本部门或单位工作需要的分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建设、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目标。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本次普查登记工作以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模式进行,针对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特点,具体组织工作及分工如下:

  1、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设施工和燃气等高危行业的普查登记工作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属地原则组织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开展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并负责对各自直接监管的普查对象的数据检查与监督工作。

  由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监管的职能关系组织开展煤炭生产、储存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由省安监局会同省国防工办组织并监督民爆器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当地安监局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单位及燃气行业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监管的普查对象的数据检查与监督工作。

  2、公众聚集场所(含酒店、宾馆、网吧、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院、医院等)、水坝、放射性设备及装置、车站、道口、码头、渡口、机场、旅游设施等行业的普查登记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由各级安监局会同公安消防、质监、交通、水利、教育、卫生、旅游等单位联合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的普查登记工作,并负责对各自直接监管的普查对象的数据检查与监督工作。

  由省安监局会同南昌铁路局、江西省民航组织开展对火车站、道口、机场的普查登记工作。

  3、制造业生产企业和运输行业的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存储等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由当地安监局会同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组织普查登记工作,并负责对各自直接监管的普查对象的数据检查与监督工作。

  4、由当地安监局会同专项整治责任单位或部门,组织开展对列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范围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各自负责对直接监管的普查对象的数据检查与监督工作。

  5、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织提供本次普查登记工作所需的专用登记软件光盘、中心网络设施的建设及技术维护服务。同时应免费提供各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开展普查登记工作过程中所需的其他技术服务工作。

  上述各行业、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在普查登记的过程中,如有数据涉及政府保密要求的问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

  三、健全机制、强化领导

  为使普查登记工作开展有力,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设立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单位或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督察普查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期、保质地完成本次普查登记工作任务。

  四、加强督察、定期考核

  各级政府应加强督察,将本次普查登记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项目,并定期汇总普查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由省安监局定期发布通报,以促进普查登记工作的如期进行。

  五、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普查登记工作是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为使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各级政府及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由于本次普查登记工作的标准化要求,应通过普查登记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工作,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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