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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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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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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12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北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长令第2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先、晋级等资格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根据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需否决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

  (三)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七)一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一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

  (九)连续两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综合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滞后、安全隐患较大且整改不力等问题比较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实行黄牌警告,重点督察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指辖区内各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受奖、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以及晋级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一周年,具体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一票否决”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先、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同步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先、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审核晋级时,要把干部本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必须考察的重要内容,征求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及个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但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一票否决”所用有关文书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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