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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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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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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树立警钟常鸣、坚持不懈、长期奋斗的思想,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继续深化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主管部门和企业也要认真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制,落实专人专门机构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经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县、乡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所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核实,研究论证,商讨解决办法,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类企业都要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办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加大安全投入,保证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必要经费,落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自治区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自治区要求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及时纠正。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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