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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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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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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为510元,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为440元;上述两档县(市、区)的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4.4元、3.8元。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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