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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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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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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公布,已出台试行文件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对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等情形从重处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有负面社会影响的;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同一当事人,在半年内再次被查处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对价格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造成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轻微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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