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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为何被否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6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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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然而,一些劳动者却偏偏手持劳动合同提起诉讼,最终却被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为什么?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几个典型案例,希望作为一些维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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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徒有虚名的合同

  二、未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主体无资格的劳动合同无效

  【正文】

  一、徒有虚名的合同

  案例

  1月2日,一家公司因需运送产品前往外地,而与个体司机方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方某每日送货一次,连续一个月,费用除每天固定600元外,再按实际增加里程2元/公里,并以押车人当日签字确认的公里数为据,每周结算。三天后,方某在送货途中为躲避横穿公路的小学生,不仅所驾货车发生侧翻,自己也受伤。可当她以劳动合同为据,要求公司按工伤支付1万余元医疗费用时,却遭到拒绝。甚至在无奈提起诉讼后,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有“劳动合同”的字眼的合同不一定是劳动合同。

  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被方某视为关键性证据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虽表面看来具有“劳动合同”的字样,但只是徒有虚名,其实质是典型的运输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而《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合同不仅没有明确劳动关系,甚至并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反映出的意思也只是由方某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公司依据押车人的确认,支付固定及增加的运费,即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方某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的字眼,便将“运输合同”变成劳动合同,继而不管形式、外表与内容、实质是否统一,便片面地主张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权利。

  二、未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

  1月11日,季小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处理,季小姐提出半个月后再来公司上班,公司表示许可。不料,季小姐次日驾车前往原用人单位途中却由于车辆碰撞而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季小姐的父母以上述劳动合同为凭,要求有关部门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给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因遭到拒绝,其父母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但均被驳回。

  点评

  虽然《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3个月至12个月。”但劳动保险基金的给付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3款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虽然季小姐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已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鉴于季小姐提出半个月后上班,而公司表示许可,且季小姐事实上并未上班,也就表明公司并未对季小姐实际用工,亦即与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季小姐父母的相应请求不能成立。[page]

  三、主体无资格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

  2月15日,退休在家的张某,被一公司看中,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她的老本行——会计。谁知,仅过了一周,她便因不慎摔断了腿而无法上班,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在公司的要求下,张某虽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而被拒绝。为讨个说法,张某提起了诉讼,但没被法院采纳。

  点评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表面看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该规定同样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要件,而认定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是必须双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对于劳动者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年龄问题和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首先,从年龄上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张某明显当属其列。另外,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看,鉴于《劳动合同法》已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意味着此后再签的劳动合同当然无效。

  所以,张某虽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因该劳动合同无效,而决定了其无权向公司主张对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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