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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养老保险条例今年要改了 纳入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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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比例、最低养老金标准……这些和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今年,浙江都要作相应的调整。

  昨天(3月31日)上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作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说明。

  浙江的人均养老金水平居全国省市第三位,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现行养老保险条例在具体运行中显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

  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参保;个人账户没有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修改亮点

  重新设定缴费比例

  统一参保职工缴费比例。即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合理确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即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指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但又同时保留60%、300%的计算依据。

  解读:缴费比例提升为8%,是浙江设定的目标值,这一次,首次明确写进条例,缴费比例越高,就意味着今后养老金拿得越多。

  各地普遍反映,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尚欠合理,如果一刀切,则对大部分个体劳动者来说,缴费负担会加重。

  以嘉兴市为例,2006年嘉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70元,如按20%比例,每月需缴费434.07元,如根据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那么个人每月只需缴费200多元,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则大为减轻。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对象

  参保用人单位,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此事项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解读:浙江从实际出发,扩大了参保对象和范围。除了所有的参保用人单位实现了全覆盖,新条例对参保人员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据省人事厅统计约有10万人)。

  另外,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概念作了新的界定,即包括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为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

  最低养老保险金标准调整

  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予以补足。

  解读:陈小恩说,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现行条例是按40%补足的,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这个计发基数不合理,不利于形成“早参保、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这次改为60%,是考虑到目前的生活水平和国家每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保障困难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又适当平衡各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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