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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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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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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某电脑公司聘任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5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2006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是假文凭,遂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对李某2006年10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坚持认为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06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那么双方所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于2000年4月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文凭并不重要,若李某按时保质全部完成工作任务,某电脑公司就应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劳动合同无效,但李某已付出劳动,电脑公司应当向他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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