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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被“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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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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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参加工作21年的职工,却被用人单位以旷工78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位参过军、且在部队入了党的普通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最终撤销了企业单方下达的解除劳务合同的决定;并裁决企业为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安排工作岗位,为自己争得了劳动权。

  这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普通劳动者叫帅维权。曾于1986年11月参军,1990年从部队复员后被国家正式分配到内蒙古一机集团公司工作。在他工作期间,随着企业内部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他从原来的工作岗位动能处煤气车间被重新分配到瑞特精密工模具有限公司综合车间。之后,帅维权和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当停薪留职到期后,帅维权于2008年1月找到原单位要求上班,单位领导答复说让他暂先回家等着上岗前培训。

  令帅维权想不到的是,正当他在家里静心地等待着单位培训上岗的时候,企业于2008年4月25日,单方作出了(2008)38号《关于解除帅维权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决定。企业以帅维权于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累计旷工78天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企业在单方解除帅维权劳动合同前,也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到本人手里。

  2008年10月25日,帅维权在交暖气费时,突然从网上发现自己早已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使他感到一头雾水。于是,他曾多次找单位和集团公司工会进行申辩,最终都没有结果。2009年3月5日,帅维权依法向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企业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要求企业为他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工作,重新上岗。

  此案经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4月28日依法下达了包劳仲裁字(2009)第24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帅维权的全部请求,撤销了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后认为:2008年3月10日后,被诉人即未组织申诉人进行培训,也未为申诉人安排工作岗位,被诉人认定申诉人自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旷工78天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作出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务合同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所作的政发(2008)38号《关于解除帅维权同志劳务合同的通知》决定应予撤销。据此,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一、撤销被诉人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瑞特精密工模具有限公司对申诉人做出的《关于解除帅维权同志劳务合同的通知》(政发【2008】38号)决定。二、被诉人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瑞特精密工模具有限公司恢复与申诉人帅维权的劳动合同关系;被诉人为申诉人帅维权安排工作岗位,申诉人帅维权到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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