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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为劳动法执行支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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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海啸席卷全球。这场危机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了哪些影响,给司法机关的裁判带来了哪些变化?如何既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既要关注劳动者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又要考虑企业生存面临困难的情形,处理好保企业与保民生的关系;既要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又要适当兼顾企业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的生存困难,处理好合法与合情、合理的关系,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这是部分法律专家学者就金融危机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法支招时提出的重要原则。

  为企业支招——集体协商是主流模式 守法是防范风险之本

  面对困境,企业只有更加严格遵守法律,才能防范风险。反之,则是铤而走险,得不偿失。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稳定岗位,保证就业。目前,一些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生产任务不是很重的时间,组织员工在岗培训。由于政府出台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为企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提供了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与扶助,企业恰恰应抓住这一难得的时机提升自身和员工的职业技能。

  其二,规范裁员,依法用工。企业不应该以金融危机为借口随意裁员,而应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裁员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然后将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其三,调整工资,降低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调整工资发放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为司法支招——劳动者要受“倾斜保护” 保企业与保民生相统一

  应当重申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在社会法领域中,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正是通过倾斜,以对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必要的矫正来缓和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质平等”。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应正确把握国家当前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

  要按照“调解优先”的要求,将调解贯穿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立案前要进行诉前调解,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审理中应当进行全程调解,力争使失和的劳资关系得到修复。对确实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在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page]

  对劳动者自愿要求离职、暂时中止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违法情形的,法院应予认可,企业可以适当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对确因金融危机的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如该企业采用轮岗、在最低工资保障范围内通过减少劳动时间而相应降低工资待遇,但不采取裁员的途径解决困难的,法院应当从宽把握,不要轻易认定企业的行为违法。

  为劳动者支招——主动与企业订劳动合同 依法通过司法机关调处

  2009年2月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受金融危机影响,全国约有2000万农民工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而返乡,占外出就业农民工总数的15.3%。加上每年新加入到外出打工队伍的农民,今年共有2500万农民需要就业,面临很大压力。 从被侵权主体看,外来农民工是金融危机中受影响的主要群体;从侵权形式看,因企业关闭、破产、裁员等引起的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争议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纠纷形式。

  劳动者如何学会保护自己?首先是主动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自身权益受保障的法律依据。当企业为转嫁危机而减薪时,劳动者要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相关约定来维权。因为只有劳资双方通过协商,才能就劳动报酬的减少事宜达成有约束力的条款。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就减薪事宜,以集体的力量与企业协商。

  当面临裁员时,劳动者也应依据劳动法关于裁员的相关规定,首先要了解企业的现状是否符合裁员的标准;即使符合,也要看企业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手续。如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报请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果企业既符合裁员的标准,也履行了相关手续,劳动者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就经济补偿事宜与企业协商并订立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当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后,优先招录被裁的劳动者。

  值得提醒的是,有的劳动者为了讨薪,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不仅自己的工钱讨不回,而且还有可能触犯法律。一句话,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一定要依靠法律,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机关进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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