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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30日走人企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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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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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有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口头说要离职。公司要求他提前一个月并书面申请,但他没有。10天后,他书面提出申请即走人,后马上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了。公司几次提醒要求他回来,可他未予理睬。公司可以以他旷工为由,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吗?

  专家解答

  可以。该劳动者提出辞职虽经单位同意但未继续工作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提前30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两个条件是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同样因不符合规定仍然不能成立。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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