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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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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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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袁雄兵

  律师支持

  赵女士是A公司员工。2008年10月,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困难,为节省成本,不得不安排赵女士等员工回家待岗。在待岗期间,公司每月按照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向赵女士等人支付工资,并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08年11月,赵女士应聘到B公司上班,从事保健品的销售工作,在一次送货的路上,赵女士遭遇车祸受伤住院,花费人民币2万多元。当赵女士要求B公司承担时,B公司却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临时用工为由,拒绝承担赵女士的医药费。赵女士不服,认为其所遭受的车祸是工伤,B公司理应负责。B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答: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或待岗、下岗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会按劳务关系处理。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两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在我国得到认可。所以在本案中,赵女士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在B公司的兼职也应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赵女士为B公司送货而遭受的伤害应享受工伤待遇。B公司以未与赵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是临时用工为由,拒绝承担赵女士的医药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尽管我国立法承认了两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但与之配套的劳动法规还有待于完善。

  基于此,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二是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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