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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字,变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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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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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先生于2002年7月20日与一家娱乐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安排在该娱乐中心餐饮部工作。2006年3月该娱乐中心与澳门一家娱乐城合资兴办康乐洗浴大世界,同时撤销了餐饮部。此后,包括王先生在内的18名原餐饮部员工到洗浴大世界上班并领取工资。为理顺劳动关系,该娱乐中心要求与这18名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并保证劳动合同的变更对员工以后的工作和发展不会有任何影响,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险均由洗浴大世界承担。对此,王先生未发表任何意见,但也未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上签字,其他17名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以后王先生与娱乐中心就劳动合同变更一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娱乐中心于当年8月10日正式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又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娱乐中心提出变更原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娱乐中心已向所有员工告知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对员工的具体工作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作了妥善安排。王先生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屡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娱乐中心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法院支持了娱乐中心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娱乐中心以王先生2006年8月10日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王先生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作岗位决定了王先生工作的具体内容,此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如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将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基于双方的合议,鉴于案中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无果,且由于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另外,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娱乐中心为王先生保留了编制,王先生已到洗浴大世界工作并领取了工资,这意味着他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工作岗位变动的事实。现王先生以未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上签字为由,要求娱乐中心重新安排其工作,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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