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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不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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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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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该报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一家广告公司沈姓员工的投诉,称“五一”长假期间他们公司员工一直在加班,却没有一个人敢要加班费,原因在于此前员工与企业签订了“自愿加班书”。针对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和劳动部门。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据沈先生介绍,今年“五一”节前,公司高层开会宣布,由于业务繁忙,全公司员工节间都不能休假。会上,公司还要求每个员工签订了“自愿加班书”,该协议明文规定,员工加班是没有任何加班费的。面对如此规定,公司员工虽深感无奈,但迫于公司压力还是全部在“自愿加班书”上签了字。节间,许多加班员工开始对“没有加班费的加班”感到愤怒,但由于事前有协议在先,也是有苦难言,最后员工就此现象求助于报社。了解情况后,记者决定采访该公司的领导,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却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签订了协议,一切都是合法的吗?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资深律师黄道义。据黄律师介绍,5月1日、2日、3日为《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后四天为普通休息日调休。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5月1日至3日作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300%的薪酬来支付加班工资。5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如企业安排员工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黄表示该公司所签订的所谓员工“加班自愿书”不具法律效果。
黄道义表示,所有的加班都应该建立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加班的协议并不影响员工获得加班费;如果企业没有获得员工的同意,强迫其加班的话,劳动者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类似这种情况,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即使是员工自愿加班,企业也应当支付加班费。
据深圳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信访部门举报。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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