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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 -王某不按时上岗遭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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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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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女,某医院职工。
被申请人:某医院。
  王某于1978年毕业分配至某医院工作,原职务为肾内科肾病实验室技师。王某所在的泌尿疾病诊疗中心所属的肾病实验室于2003年4月被取消。王某于2003年10月开始待岗。2006年5月,某医院通知王某到院人事劳动处领取了《关于印发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院人[2005]65号)、《关于印发职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院人[2005]67号)和一份关于上岗的书面通知。该上岗通知安排王某于2006年6月30日前到医院病区担任探视管理员工作,否则按旷工计算。王某并未按照医院的要求到该岗位工作。某医院于2007年10月30日召开院长办公会决定对王某作辞退处理,并向王某送达了辞退证明书。王某不服,特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销单位对她作出的辞退决定。

案情分析
(一)被申请人某医院向申请人王某提供了工作岗位并且送达了上岗通知书,而申请人王某对医院提供的工作岗位不予理睬,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岗工作。根据某医院《职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构成了事实旷工。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7年10月31日对申请人按辞退处理,并将该决定于2007年10月31日书面送达了本人。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单位可以予以辞退。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医院辞退申请人王某有事实和政策依据,并履行了送达程序,仲裁委员会对其人事处理决定应予以维持。
(二)申请人王某在待岗后应珍惜医院提供的新工作岗位,按照医院人事部门的要求积极主动上岗工作,但王某在一年多时间内未到岗工作,严重违反医院的内部管理制度,医院根据国家相关的人事管理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启示与思考
(一) 事业单位只有规范人事管理才能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处于有利地位
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本案中,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人事管理政策和单位内部规定,对单位的待岗人员进行管理,所以其人事处理决定得到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支持。
(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
本案中当事人王某由于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未能及时调整就业观念,且不珍惜医院向其提供的工作岗位,又不服从医院的人事管理,最后被医院辞退。王某的过错导致了仲裁委员会不能支持她的仲裁请求。
(作者系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处 聂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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