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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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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08年9月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500元。2个月试用期快到期时,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张某考察,如果张某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1个月的试用期。张某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了公司的要求。但续签的1个月试用期快到时,该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张某为此很苦恼,认为自己这样卖力的工作,到头来还是遭到了公司辞退,用人单位是在通过试用期获取廉价劳动力,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由此可见,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与张某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反复约定试用期的方法来获取廉价劳动力是违法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改正了错误,正式录用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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