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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出台六项规定限制聘用外地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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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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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规范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行政法规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了六项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并规定如果雇主因工作量的变化而减少雇员数量时,须自减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人资办,以便人资办评估是否需要修改企业可聘用的外雇数量。如雇主不遵守保证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或减少雇员通知人资办的规定,可导致有关聘用外雇许可被全部或部分废止。

本地雇员数订定基准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该行政法规草案旨在规范外雇法第九条规定的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法规明确规定在聘用外雇许可内可设定的条件或负担,除了现行外雇法规定的设定保证人,以担保劳动关系中雇主的所有义务得以履行,但仅以外地专业雇员聘用家务工作雇员的情况为限;雇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在特定地点工作等规定外;还增加了遵守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保证;接受对可聘用雇员数量的重新评估机制;审批实体认为属合理及适当的其他条件或负担。

  在遵守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保证方面,梁庆庭表示,该法规不但规定了聘用本地雇员最低数量的订定基准,亦规定雇主有义务自未能符合聘用本地雇员数量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措施,以便补足有关的最低数量。对于已采取措施但仍未能在期限内实际补足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雇主须于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提出具说明理由的延期申请。人资办在收到有关申请后十五日内决定,并将有关决定通知雇主。如雇主不遵守保证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的规定,可导致有关聘用外雇许可被全部或部分废止。

减少雇员需定时通报
  梁庆庭表示,在可聘用外地雇员数量的重新评估机制方面,法规草案订定在同时聘用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从事同类职业活动期间,雇主因工作量的变化而减少从事该类职业活动的雇员数量时,须自减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人资办,以便人资办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评估是否需要修改已获许可聘用的外雇数量,并将评估结果告知雇主。如雇主不遵守通知义务,可导致有关聘用外雇许可被全部或部分废止。

  梁庆庭表示,审批外雇数量由人资办负责,为监察雇主遵守行政法规的情况,该草案订定劳工局为相关的监察实体,同时亦规定劳工局及社会保障基金须将已获聘用外地雇员许可的雇主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或存有不正常供款的情况通知人资办,以便其能更确切掌握与审批聘用外地雇员许可有关的资料。

退场机制将结合落实
  梁庆庭表示,法规草案订定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须由审批实体考虑给予聘用许可时的市场需要、经济环境、产业增长趋势,以及雇主当时聘用和承诺聘用的本地雇员数量为订定基准。该法规令有关审批更严格,以及让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跟进。

  梁庆庭还表示,不同行业人力资源情况不同,即使是同一行业,各企业的规模亦不相同,因此不同个案有不同做法,但总体状况经深入了解研究可逐步将工作确定,但不妨碍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保障本地雇员优先就业。退场机制亦结合相关制度落实工作,政府及业界亦逐步完善有关工作。

  劳工局长孙家雄表示,劳工局作为监察部门,现在每天已到有外雇企业巡查,直接核对本地雇员的数目,并将有关资料交人资办。如果有雇员到劳工局作出解雇的投诉,亦会通知人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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