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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追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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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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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5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韦家川接到了执行局局长黄大兴从桂林打来的电话,当得知桂林市公路局已协助将247081.36元划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的消息后,心中一块石头才落下地来。

  修好路却拿不到钱

  广西梧州某公司在东兰至巴马二级公路建设投标中投中第6标段工程建设项目后,成立了第六标段经理部,在建设中其将本标段的边坡绿化工程交由包工头覃某承包。

  不料完工后,经理部却拒绝验收并计付工程款。这个案件经一审二审,至2010年5月,才终审判决梧州市某公司支付给覃某承揽合同工程款236730.36元。

  赢了官司,可是覃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待他拿到终审判决时,东兰至巴马的二级公路建设早已竣工验收,该梧州公司的第六标段经理部已撤销。面对天天来讨要工钱的农民工,覃某只好向巴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巴马法院立案受理后,迅速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委托被执行人梧州某公司(法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两个月过去了,覃某却收到了受托法院的一份建议终结执行函,理由是经查询被执行人梧州市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农民工们急了,四处上访。2010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知道这起涉执信访案件后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当即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设法解决此事。

  四处寻找可执行财产

  2011年3月,原受托法院补寄来了一份补充调查材料,证明被执行人资产已被另一梧州公司协议承接。

  巴马法院依法裁定,变更资产承接公司为被执行人,并重新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

  可刚过几天,巴马法院就收到了承接公司的执行异议书,后者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但实际上该梧州公司还有一部分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仍未变更到承接公司的名下,且其至今仍以原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11年5月10日,巴马法院经过审委会讨论,作出驳回该执行异议的裁定。承接公司遂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河池中院组织了协调会。异议人在协调会上透露了原被执行人的一则债权信息:即梧州市某公司在桂林至灌阳公路建设办还有一笔93万元的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

  执行款终于到账

  2011年7月21日,黄大兴一行来到桂林市公路局、建设办调查核实履约保证金一事。桂林市公路局党组书记谭健伟证实了原被执行人2004年中标一段桂林至灌阳公路建设工程,缴纳了93.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一事,但同时告知该梧州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退出施工,经4次书面通知都不复工,为保证如期完成工程接受验收,建设办只有依法聘请鉴定机构对他们的工程进行鉴定评估,然后转包给另外的施工队。

  黄大兴详细地介绍了案件持久的诉讼、曲折的执行及领导的批示情况,谭健伟听后对法官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他表示,同意先由该梧州公司与公路局、建设办近期进行结算,保证全力协助配合巴马法院将结算后的余款冻结,待双方协调解决他们之间的权责后,再协助法院扣划。

  8月2日,黄大兴终于等来了桂林公路建设办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结算清,尚有结余43万元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法院可依法前去扣划。

  8月14日,黄大兴一行再度赶往桂林划款。15日,当执行法官正要履行扣划手续时,建设办负责人突然对黄大兴说,还有一家法院也要求他们协助执行,协助的标的额多达200万元。黄大兴当即对比两家法院送达回证上记录送达时间的先后,最终证实建设办签收巴马法院的通知书时间在先,这位负责人才无话可说。

  直至15日下午5点钟,当黄大兴拿到那张来之不易、清清楚楚写有247081.36元的银行出账单时,才长长地出了一口气。( 陈庆党)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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