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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11农民工程永祥的身心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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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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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6日,农民工程永祥到河南省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监庭询问自己的案件何时宣判,一位副庭长说等待上法院审委会审查,目前尚无结果。

  12年了,程永祥已经数不清自己去过多少次法院。

  12年前,程永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落下三级伤残,丧失了工作能力。

  12年来,程永祥依法维权,不断走法律程序,一直未获得工伤待遇。

  程永祥怎么了?落下了残疾却得不到赔偿……

  工伤致残包工头跑了

  程永祥今年40岁,祖籍河南省洛宁县

  1999年初,程永祥从河南洛宁来到三门峡市打工。5月1日,他和另一农民工冯学成一起到包工头王炳强承接的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家属楼楼顶防渗工程工地工作。

  5月19日下午5时,程永祥和冯学成在清理水箱下水管时,因水管触及高压电线,一声巨响,两人被电流击倒……冯学成因伤势过重死亡,程永祥保住了性命。

  事故导致程永祥终身残疾——双手食指、拇指、两膝关节电击伤,丧失劳动能力(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劳动部门认定程永祥为因工负伤,但待遇至今没有落实。

  事故发生第二天,包工头王炳强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

  治疗的过程中,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在为程永祥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后便不再过问。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后认为,工程已承包给了王炳强,且有与项城市防潮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与程永祥、冯学成他们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义务再承担医疗费。

  程永祥是个孤儿,自出了工伤后便衣食无着,长期脖子上挂着牌子坐在闹市街头乞讨为生。

  2003年,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三门峡市社会福利院收留了他。

  诉讼之路反反复复

  1999年8月,程永祥向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认定中原黄金机械厂与项城市防潮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主体资格不合法(防潮公司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而无效;包工负责人王炳强支付申诉人程永祥伤残事故赔偿金3万元;在包工负责人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厂方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12月,程永祥以裁决赔偿数额偏低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程永祥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盲目操作,自负20%的责任。

  程永祥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中止了审判程序,等待劳动行政部门对程永祥的工伤认定结果。

  2001年8月10日,程永祥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理了残疾人证。

  2003年1月7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程永祥出具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其因工负伤。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

  2004年1月,认定程永祥因工负伤的行政诉讼以企业败诉结案。

  2004年2月,该案恢复审理后,二审法院裁定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04年11月15日,三门峡市委书记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抓好落实”;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也向法院发函要求依法办理。

  2005年1月28日,程永祥接到重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永祥要求中原黄金机械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22日,笔者采访程永祥时,他手捏判决书声泪俱下。

  河南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里写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遭受损害,如存在侵权人的,劳动者可以工伤为由提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侵权为由直接起诉侵权人。用人单位在按工伤对劳动者进行安置后,可以就自己所支出的费用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程永祥认为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就是用人单位,包工头逃跑了,现在就应该由厂方垫付自己支出的费用。

  重审一审判决后,程永祥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2005年9月19日,二审法院下达裁定书,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同时驳回程永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

  程永祥不服,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6年1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判决不公”,要求法院再审。

  2008年1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后作出裁定:一、撤销本院(2005)三民终字第80号和湖滨区人民法院(2004)湖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此后,程永祥依然没有盼来工伤待遇的落实……

  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4)湖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本院(2008)豫法民申字第00783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09)豫法民申字第3125号民事裁定;指令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2011年8月2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开庭重新审理程永祥工伤待遇纠纷案。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程永祥认为自己受工伤事实清楚,并经劳动行政机关认定、司法鉴定和生效判决所确认,但被告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至今拒绝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责任,拒不承担原告伤残待遇,造成多年的诉讼以及今天的重审。

  被告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代理人认为,有关程永祥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不能按工伤待遇赔偿。

  法官最后宣布,此案庭后报经有关领导,待法院审委会决定后宣判。

  截至发稿时,法院对该案没有作出判决。

  艰辛的生活依然继续

  程永祥在维权路上苦苦奔波12年,备尝世间艰辛、人情冷暖。他从小跟随外婆长大,不到7岁就开始孤身在外流浪,如今没有一位亲人。要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身无分文的他时常感到走投无路,几欲轻生;但一路走来,程永祥也得到过许多好心人的无偿帮助,让他时时希望能够“报恩”。

  这起劳动争议历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郑州挺进律师事务所、三门峡蓝剑律师事务所、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崤山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先后为程永祥提供法律援助。[page]

  这些年,在政府的关怀下,伤残后更加无依无靠的程永祥先是得以在福利院安身,后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

  2011年年初,程永祥被安置住进了政府的廉租房。程永祥每月只有260元的低保金,常常食不裹腹,但当地不少市民或老乡不时“这个10元那个5元”地资助他,有一个看厕所的老人甚至常常免费让他用自己的公用电话。每每提起这些事,程永祥都感激涕零。

  11月15日,在这个北方大多数城市开始集中供暖的日子,程永祥的生活会暖和些吗?笔者拨通了能够联系到程永祥的电话。

  笔者:你住的地方今天供暖了吗?

  程永祥:没有,因为我交不起采暖费。

  笔者:现在受伤的地方还会疼吗?

  程永祥:疼。晴天好点,变天的时候就疼得厉害。尤其是两个膝盖关节。活动不像别人那么灵活。

  笔者:你现在靠什么生活?

  程永祥:我出事后,这两年政府给我办了低保,一个月260元。

  笔者:260元够花吗?

  程永祥:政府给了我廉租房,一个月房租87块钱,加上水电煤气,住房得花一百多。有时候没钱吃饭,朋友或者周围好心人就借我点钱。

  笔者:现在还是一个人生活,没有找个伴儿吗?

  程永祥:就我一个人。二十多岁没出事那会儿,我处了个对象。后来出事人家就走了,不跟我处了。一直到现在我都是一个人。

  笔者:现在后悔当年去干了那样一个活吗?

  程永祥:后悔也没有办法了。我不到7岁就自己流浪在城市周围。17岁开始干活挣钱,28岁就出了这事儿,当时后悔得不得了。但经过这么多年,我得面对现实。

  笔者:现在最大的希望是什么?

  程永祥:希望工伤待遇能够落实。我现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干不成活,靠低保生活。今年采暖费800多元,我们低保户可以减300元,剩下的500多元我也交不起。俺去找过政府。区政府回答说,没有政策他们也没有办法。

  经过12年的维权,尽管程永祥依然希望能够获得工伤赔偿,但似乎也有些“认命了”。

  延伸阅读: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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