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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柔性侵权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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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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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大年初一安排我值班,打算以后安排我调休,这合理吗?”昨天,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咨询春节期间加班的工资发放问题。

  李先生是一石油公司的雇员,公司在整个春节期间都需要正常运营。他被安排腊月二十九到正月初二期间上班,单位说要安排倒休而不发3倍工资,他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曹磊律师表示,即将到来的春节7天长假,是由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两部分组成的,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春节7天长假为例,除夕至正月初二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而在正月初三至初六为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例如即使在春节前3天的法定休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这属于“柔性侵权”。(午报记者 刘欣欣)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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