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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代表疑被企业“报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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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日前,一位自称是企业管理人员、也是公司工会委员和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他自述三天吃了两次警告,病假后复工企业要他出具医院证明……他认为这是刁难,是因为在以往工作中为职工出头说话而遭遇的报复。

  读者投诉

  赵某某是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商品部的担当(担当是日资企业的常见职务,意思大致为具体负责某一项工作的人),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任公司工会委员、集体协商代表。照他的说法,他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要为维护职工权益和行政方谈判。可如今,他自己的处境却遭遇了尴尬。在别的同事都忙于日常工作时,赵某某却“清闲”到无事可做,上班拉过考勤卡后不是坐在办公桌前看看报纸,就是在休息区发发呆,然后下班刷卡,一天天百无聊赖地过日子。

  商品部是某公司的重要部门,身为部门担当,应该有很多事要忙,为什么赵某某却如此“清闲”呢?事情还要从今年5月说起。

  三天吃了两个警告

  赵某某称:今年5月16日,他和往常一样正在处理事务性工作。一个加盟店的业主急匆匆地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办理一下海烟销售许可。赵某某向记者解释:“海烟的销售许可办理每月18日截止,那个业主来时已经16日了,他很着急。而且这个许可对门店来说很重要,没有销售许可就不能对外销售香烟类产品,对运营会有很大的影响。”本着“加盟业主和客户都是上帝”的原则,赵某某立即为这事忙开了。

  按照往常的操作流程,赵某某应该填写好申请单,然后让商品部部长签字后交由总经理助理盖章。可偏巧,那一天商品部的部长有事外出了,赵某某说,考虑到事情紧急,而且这也是常规操作,就拿着申请单带业主直接找到了总经理助理,希望他能通融一下先盖个章,让业主好去办理许可,等部长回来后再补流程。“当时,那个助理一口就回绝了,最主要的是他的态度还很恶劣,说话语气很蛮横。我对他这样对待业主很气愤,就争辩了几句。”赵某某回忆说,他知道这样的操作不符合流程规定,但也是事出有因,就算不通融,态度也不该这么强硬。

  由于总经理助理不肯通融,赵某某就带着业主去找总经理,想让他给评断一下该怎么操作。

  “到总经理办公室时总经理不在,我正好接到一个电话,所以我就让业主坐一会等总经理来,我就到外面接电话了。”赵某某推断,可能就是这一行为让他“吃”了第一个警告。当时,赵某某接完电话回来,业主已经办理好手续先行离开了。可是当天晚上,商品部部长就找到了赵某某,让他移交出商品部的香烟和杂志的办理工作。赵某某说,这两块是他手上最重要的两部分工作。他当即就和部长提出,要见到书面文件、给出让人信服的理由才肯移交工作。

  5月17日、18日两天,赵某某原本安排好了去出版公司商谈杂志销售业务,于是他事先向部长申请因公外出。部长当即表示,这部分工作已经不属于他职责范围,所以不同意他外出。赵某某认为,他没有收到公司让其移交杂志工作的书面文件,而且事先和出版公司都约定了商谈的时间,所以没有理会部长,依旧按计划去了出版公司。没想到,回来之后他就“吃”了第二张“黄牌”。

  担心为职工说话遭到了报复

  5月21日,赵某某收到了商品部部长出具的让其移交部分工作的电子邮件。理由是5月16日那天他违反公司盖章流程规定,未经商品部部长盖章确认请印单,径直至总经理助理处申请盖公章,并和同事发生争执;同时违反了公司接待客户规定,擅自带领客户至总经理办公室。这些行为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同时,该邮件还将其5月17日和5月18日,未经部长批准擅自离开办公室的行为认定为旷工。

  赵某某表示,收到邮件后一直想不明白,自己一心一意为工作,就算在流程处理上有瑕疵,但本意也是为公司好,怎么这番好意换来的却是两次警告。“被警告后,我还收到那个加盟业主给我的短信表示感谢,他还说因为这件事连累了我很不好意思。同时,我也找5月17日、18日去的那家出版公司给我出具了工作证明,但公司对这些都不理会。”

  赵某某反复琢磨这件事,觉得是公司对他打击报复,抓到他一点纰漏就小题大做。他告诉记者,去年4月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中方只占有少量股权,大部分都转让给了外商投资方。此后,商品部几位担当的奖金落实受影响,他作为协商代表曾先后两次组织起草文件,向行政方提出不同意见,后来又因为一些老职工合同签订的问题与行政方有过交涉。因此他怀疑,自己所遭遇的一系列警告处分都是因为先前他履行协商代表职责引起的。

  赵某某说,原本身体就不是很好的赵某某感到胸闷。赶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肺大泡复发,只能投入到治疗中。[page]

  病假后想要复工还有“条件”

  因为以前赵某某也有过肺大泡的病史,因此这回病情复发,他又找到了以前看病的医生。“我想这个医生以前给我看过病,对我的情况比较了解,这次就又找到了他。没想到公司里的人还专门到医院调查我,怀疑医生给我开人情病假。还有更想不到的,我同时还在中医医院看病,想配点中药调理,公司居然派人又赶到那家中医医院去调查。后来我索性找了一家三甲医院,公司又再次派人赶到该医院。”赵某某说,本来公司怀疑职工开假病假去医院调查也是很正常的事,但是公司这种一而再再而三表现出的不信任还是让他有些心寒。

  赵某某的病需要好好调养,病假一请就请了五个多月,公司因为去医院调查过,也对此没有什么异议。到今年11月中旬,赵某某见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于是向公司提出恢复原工作申请。对于他的这一申请,公司给出了书面回复,要求他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可正常工作的书面证明和恢复工作的书面申请”。赵某某说,书面申请,早在10月中旬,他就已经提交过了,至于可正常工作的书面证明,他曾经到医院去询问过,医生表示没有继续开病假就代表可以复工了,不需要书面证明。2012年11月19日,赵某某找到了人事部部长、商品部部长以及工会主席一起讨论他复工的事。他认为公司要求自己提交的材料是医院无法出具的,而且这在法律上没有相关依据,公司以前也没有过这样的先例。如果公司有所顾虑可以去医院调查,“为什么他们可以去医院调查我是否是真的生病,就不能调查我是否适合复工呢?”

  赵某某坚持认为,这是公司在刁难他。为什么以前别人病假后复工只要正常上班就行,到自己这就有那么多“门槛”呢?他的结论是公司对他的打击报复还在继续。

  上班后为自己的未来担心

  11月19日的这次谈话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关于赵某某是否能马上复工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定论。次日,赵某某就开始正常考勤上班了,但是他的工作并没有因此恢复正常。先是他想继续负责以前的工作,却被告知在病假期间他的工作已经分派给其他人去做了,因此暂时没有需要他承担的工作。当他希望领导分配其他工作时,又没有人搭理他。赵某某说,他现在的感觉就像是被“冷处理”了,别人忙得应接不暇,他却闲得难受。更让他担心的是:“公司不可能一直养着个闲人,后面肯定会有所动作。我听说,公司行政方已经在研究给我换岗位的事了。虽然现在还没有最终决定,但肯定对我有很大影响。由于我和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要想办法整我的话,肯定会用换岗这招,比如给我安排打打字的零碎活。如果是这样,我肯定不会答应的。因为我是协商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在我任职期间无正当理由是不能随意调换岗位的。”

  赵某某告诉记者,目前他的工资没有什么变化,只是每月奖金没有了,落差大约是四五千元,他更担心的是后面的日子。现在他每天准时上下班,上班时就看看报纸,学习一些和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至于以后的日子怎么过,赵某某坦言,自己心里也没底。

  记者调查

  工会主席:复工需医院证明无先例

  对于赵某某反映的情况,记者找到了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某某接待了记者。

  李某某坦言,赵某某现在的处境确实比较尴尬。因为在他病假期间,他承担的那部分工作已经分给别人做了,暂时没有实际的工作任务要他去做。目前,行政上已经有安排他其他工作的想法,但还没有形成最终的结果。由于赵某某的身份比较特殊———既是工会委员,又是推选出来的集体协商代表,对他履职期间的调岗需要特别慎重。这些意见,作为工会一方已经提请行政部门注意了,至于最后是什么情况,是否会调岗,现在还不好说。

  对于赵某某提出的公司要求其“复工时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可正常工作的书面证明”的问题,李某某坦言,公司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先前也确实没有先例。至于法律上是否有依据作参考,李某某表示:“不清楚。”

  同时李某某也承认,赵某某之前确实以协商代表的身份起草过文件交给行政方,就职工权益进行过交涉。当记者问到,赵某某所说的公司对他打击报复的事,你是怎么看的?(李晓)

  峰表示,就他而言,不作推断。

  人事部门:至今未答复记者

  此外记者留意到,赵某某收到的两张书面警告参照的依据是员工手册第68条第1款第(6)项规定以及第21条、第40条第4款规定。据了解,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今年7月下发了新的《员工手册》,而赵某某收到的书面警告是5月24日发出的。也就是说,他的违纪行为参照的是过去的《员工手册》。记者从这份老版的《员工手册》中找到了相关条款,其中第21条规定为:员工在工作中未获上级许可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场所及外出或进行非公事的会面。第40条第4款规定:员工上班期间因公因私外出,必须事先得到主管或部门长的批准,并由部门长做好考勤记录和签字确认。

  但让记者感到有些奇怪的是第68条第1款第(6)项规定似乎与赵某某的行为没什么大关系,这一项规定明确:上班时未经上级许可离开工作场所及外出或干私活和办理私事时可以给予警告、扣薪或降级处理。

  对此,记者曾多次联系该公司的人事部部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又联系了该部门的其他人员,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这些事,并留下了记者的电话,称稍后会让负责人联系。但截至发稿前,并没有接到该公司的来电。记者几次拨打部长电话,依旧无人接听。

  专家点评

  法援人士:协商代表岗位不得乱调整

  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徐女士向记者介绍,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该人士认为,赵某某处于协商代表履职期间,从相关规定来看,企业不能随意调整他的工作岗位。[page]

  林峰:调岗调薪需协商一致

  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林峰律师解释,本案例就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对赵某某的调岗行为还没有实质发生,而公司的工会方也已经考虑到了他的特殊身份。因此在有可能发生的调整行为前,已经告知行政部门工会方的意见,行政部门应特别引起重视。除非公司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否则在一般情况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公司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单方面调岗,劳动者自然有权拒绝,并要求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李华平:复工出示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公司要求职工出示复工申请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可正常工作的书面证明。对此,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认为,前者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因为职工在休长病假后,可能会牵涉到工作的重新安排问题。企业并不清楚职工什么时候可以恢复工作,因此提交复工申请可以便于企业及时做出调整,也是有必要的。但是,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可正常工作的书面证明就有些不合理了。正如职工所说,医生停止开具病假单就意味着他可以重新上班了,不需要什么证明来确认。而且医疗机构也没有义务配合出具这样的证明,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作为参考依据。如果企业对职工的身体情况有顾虑,可以前往医院进行咨询确认,但就此作为职工复工的条件显然有些欠妥当。

  李华平同时也认为,作为赵某某来说,虽然他出于好心和工作需要直接找总经理办理手续,愿望是好的,但按照企业流程办事,也是职工的职责。所以,赵某某也要从中吸取教训。(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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