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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致损” 公司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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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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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员工失职或者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公司能否要求赔偿呢?

  北京一家通信公司将原是公司财务主管的龚女士告上法庭,理由是她造成30多万元的公司原始债权凭证丢失,以及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通信公司起诉说,龚女士2010年11月8日来公司上班,任财务主管,会计及人事行政管理职务,每月工资3100元。2011年9月初,在没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私自离岗。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失职,不按照确定的职责履行职务,在履行财务主管职责过程中,财务管理极其混乱,对出纳的违规行为不监督、不制止,甚至将其入职以来保管的财务凭证等财务文件资料丢失,致原告331546.20元的原始债权凭证也丢失,无法向债务人追讨。被告任人事行政职务期间,严重失职,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面对原告索赔的43万多元,被告龚女士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被告自来公司上班时起,岗位就是财务,而非人事行政管理。因公司始终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多次督促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及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去办理。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的原在财务人员处保管的原始债权凭证,在公司副总石总管理财务期间,要求财务交付其查看并保管,上述债权凭证已交付公司,并非因被告的严重失职导致凭证丢失。

  因双方不同意调解,目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正在对双方的诉求和证据进行审查,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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