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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建未签劳动合同 仍需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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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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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余某所在公司系筹建基建阶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也未给余某办理社会保险。后公司停建,对余某的工资未予发放。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依法为其补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安徽六安某公司系筹建基建阶段,尚未投产。该公司因筹建及生产项目需要聘用余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4月29日,公司与余某签订《试用期评估表》,约定余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第一个月工资为22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按月发放,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余某于2011年5月7日正式到被告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也未给余某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1月,该公司停建,对余某的2011年5至9月工资未予发放。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共计人民币37929.3万余元并依法为其补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安徽某公司因当从2011年6月起至7月止向余某支付二倍工资,考勤明细表反映原告2011年5月7日至2011年7月6日周六共计上班7天,被告单位6月份放假3天,实际原告周六共加班4天。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修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支付余某4天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余某2011年5月7日至2011年7月6日的工资。另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余某补交2011年5月7日至2011年7月6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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