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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 获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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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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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陈某的《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却没有陈某的签字,陈某自动从公司离职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份仅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无劳动者签字的《聘任书》,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近日,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74014元。

  2011年5月20日,成都一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聘任书》,聘任陈某为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2万元,聘期为五年,《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陈某没有在《聘任书》上签章,但却于同年7月1日正式入职。直到9月26日,陈某自动从公司离职。

  离职以后,陈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6666.67元,经济补偿金7628.76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餐饮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7202.4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是,把此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支付陈某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的《聘任书》没有陈龙的签章,也没有二者各执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

  但是,陈某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判决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74014元。

  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称: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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