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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节后复工有劳动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4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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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过后,大批农民工又离开家乡,重回打工路。可一些节后复工的农民工却遭遇了用人单位的“非礼”。维权,让法律来助你。

  薪金被降低

  【案情】小李是一外企的农民工,在该企业的后勤岗位干了三年多。春节后,小李回到该企业,开工资时他发现,工资少了200多元。经打听得知,这是企业管理层单方决定的,因为企业效益不好,企业决定减发二线工人工资。为此,小李去找企业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企业有权重新确定工资。认为新定的工资低,可以走人。”

  【评析】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经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因劳动者有不同意见辞退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龄被清零

  【案情】老郝是一民营企业的农民工,在企业当锅炉工多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他在该企业已经工作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了两次。春节放假后,回来上班,老郝被告之因放假“合同中断”,合同重新签订,工龄从零起算。这样不但不给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带薪年休假也成了泡影。

  【评析】春节放假是国务院的规定,其不能引起“合同中断”,不能使原合同期限归零,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会因放假而中断。节前、节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系”被“贩卖”

  【案情】农民工韩女士在某单位做保洁工近五年。企业改制,单位与韩女士签了三年劳动合同,节后合同到期。过完春节后,韩女士被告之,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她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

  【评析】“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动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劳动合同法》第6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所属被“重确”

  【案情】老乔在一家货运公司当了七、八年押运员,该公司下属有十几个分公司。企业改制后,每年分公司都要分分合合,所属员工虽还是干原来的工作,可合同都要一年一再签。一变一签,员工工作没有什么变动,可他们的工资却大幅度减少。春节后老乔来公司上班,被告知要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谁的人?”为弄清这个问题,老乔上上下下跑了大半天。

  【评析】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用人单位本身没有发生变化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变化,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就没有变化,劳动合同的效力也没有变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在没有消灭原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一方当事人,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仍应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消灭,新用人单位作为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继承了原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原劳动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劳动合同的双方也应继续履行。

  (原标题:节后复工遭“非礼”,维权法律来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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