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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女工险遭解聘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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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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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做女人真难,就因为怀孕,公司把我解雇了。”10月11日,曾经在驻马店驿城区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的魏某某抹着眼泪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2011年6月,魏某某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主管告诉她招聘的女业务员均要求未婚,已婚者暂不考虑。求职心切的魏某某急忙撒谎说自己符合条件。经过试用期考察,2011年9月,公司与魏某某正式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记者从魏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看到,在是否存在婚史一栏中标注着“无”。正式上岗之后,魏某某工作很努力,工作业绩稳步提高,为此,公司于今年5月还给她加了薪。2012年6月,魏某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便去医院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她怀孕了。“我和老公的收入都不高,这份工作对我很重要!”魏某某十分矛盾,但又舍不得打掉孩子。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变大,万般无奈的魏某某只好向公司道出了实情。2012年国庆节前,魏某某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发生了,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魏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中秋节那天,魏某某两口提着月饼找公司负责人想挽回结局,但人家三口均外出旅游去了。好不容易等到长假结束,魏某某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求情,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有规定,如果开了口子,其他女工有意见,不便管理。“女人生孩子何罪之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魏某某感到心酸和无助。

  该公司的人事主管李女士答复说:“第一,魏某某隐瞒婚史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魏某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纪律规定,公司制度与员工手册均明确规定,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不得有任何隐瞒。基于这两点,公司作出了与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长期受聘于驻马店市总工会法律部的陈律师接受咨询时说,虽然魏某某在行为上存在过错,但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何况《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该公司要求求职女性未婚涉嫌性别歧视。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0月13日,经协商,公司已口头同意她坐完月子后回单位上班。“走一步算一步吧,我不想和公司闹僵。”当问及日后照顾哺乳期的孩子和工作时间发生冲突怎么办时,魏某某想了想说:“把母亲接来照顾一段吧,也只能这样做了。”(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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