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勿忘体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11:57
人浏览

  核心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高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工作一年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给他一个月工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高某虽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如今自己身体多处不适,可能是从事磺化工艺作业造成的,要求公司安排其在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可是公司拒绝了他的体检要求。那么,高某的要求正当和合法吗?

  本案解析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包括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即从事磺化工艺作业的高某属于《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特殊保护对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从事有毒有害特种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化工公司负有安排高某做离岗前身体健康检查的义务,应当履行。如果不安排高某体检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如果经体检确诊高某已经患职业病,化工公司就不得解约,而只能把高某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安徽工人日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