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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嫁两家”赔偿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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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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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琼大学毕业后“下海”搞软件开发,3年前被开发区海胜电脑股份公司相中,被聘为公司开发部经理,负责软件开发,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罗琼在合同期间开发的软件产品,如获得经济效益,公司按实际效益的20%给予奖励,或者给予相当于奖励总额的股份。如违反劳动合同,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不久,罗琼成功开发出一套环境评估系统软件,很快通过专家鉴定,投入市场后,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征得罗琼同意,按应得奖励折算成股份给了罗琼。

 

1999年2月,同在开发区的新维电脑公司的老总通过罗琼的同学请罗琼吃饭,席间老总提出,请罗琼帮忙开发软件。罗琼心想多一份兼职也未尝不可,于是就答应了。新维公司老总怕罗琼有变,饭后便急着要与罗琼签合同。于是,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合同中约定,罗琼在合同期间要为新维电脑公司开发出2套软件,软件开发成功后,新维公司将奖励他一套市区范围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

 

此后。罗琼两边兼顾忙得焦头烂额,为了给新维公司拿出见面礼,他请了2个月病假,日夜为新维公司忙活,使得海胜公司原定的1999年上半年推出环境评估系统软件改进版的工作搁浅。

 

7月,海胜公司终于发现罗琼在外兼职的事实,并获取了罗琼与新维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影印件。据此,海胜公司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罗琼为被诉人,并追加新维公司为第二被诉人。海胜公司诉称,罗琼在与海胜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新维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使海胜公司上半年开发计划搁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罗琼违约事实清楚,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新维公司明知罗琼仍与海胜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却违法招用,给海胜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罗琼答辩称,自己对劳动法律不熟悉,替新维公司搞软件开发是在病假期间。新维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是正当聘用罗琼。海胜公司的损失与本公司无关。

 

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对此案作了多方调解,最后,海胜公司和罗琼及新维公司三方达成协议:罗琼与新维公司所订劳动合同无效;罗琼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2万元,海胜公司放弃追索罗琼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求;新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海胜公司经济损失70%折合赔偿10.5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女嫁两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一起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情况在高科技人员和高科技企业中较为常见,因此引发劳动争议的也不在少数。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罗琼在与海胜公司“一女嫁两家”,自己赔了钱不说,也让招用的用人单位连带受了重罚。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从本案中及取教训,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把已经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束之高阁,当做儿戏。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四部分: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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