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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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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女职工王某在休产假期间被单位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辞退,使她在产假期间不仅没有享受到正常的待遇而且还丢掉了工作,于是她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只休1个月的产假,期满不上班,单位予以辞退。并且,该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王某在产前已经休息了1周的时间,生育后又休息了40天,所以公司按照规定对王某予以辞退。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而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监察机构根据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与王某补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按规定让王某享受3个月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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