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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差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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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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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是新华航空公司的一名乘务长,因服务态度差被旅客投诉,新华航空公司以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日前则将航空公司诉至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手续。顺义法院已受理该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3年8月1日原告到被告中国新华航空公司上班,职务为乘务长。2009年7月,被告以原告在工作中失职,造成其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工作会议中遭到投诉为由让原告暂停原工作岗位,每天到办公室进行检讨,并称只有认真检讨才能重返原岗位。原告为了早日重返岗位,多次进行了书面检讨,但被告每次都说原告的检讨不够深刻。最后,原告在被告要求下违心的在其准备好的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并按被告要求的方式写了检讨。被告谈话记录所记载的事实及原告检讨中所描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是被告用欺骗的手段强迫原告签字的。原告始终认为自己的工作虽然有些地方不符合要求,但远未达到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程度,况且自己至今也不相信真的会有人投诉原告。尽管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方式及内容进行了检讨,但被告并没有兑现让原告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反而在2009年9月21日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下达通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为原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被告中国新华航空公司辩称,原告在飞行中出现了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并遭到了旅客的投诉,其行为违反了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才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也无需支付赔偿金;原告到公司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后,被告公司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被告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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