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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职工引发争议 单位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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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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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日,沈某应聘到临沭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29日,该公司以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他办理辞职手续,但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明,并承诺说如果沈某主动辞职,公司在其他公司了解沈某工作经历时会多说好话,沈某当场表示不能接受,提出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补偿。同年11月3日,该公司向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该公司无法出具证据证明辞退沈某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沈某愿意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该公司给予沈某2个月工资(包括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3836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刘乃元)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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