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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贡献专家退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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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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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贡献专家退休补贴

(一) 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科技成果等奖项,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如符合浙政办[1986]54号文件规定条件、经批准提高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增发比例按浙政办[1986]54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计发公式为:一次性补贴=实得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180。一次性补贴发放后,按月提高的工资待遇不再执行。

(二) 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科技成果等奖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三)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增发一次性补贴,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四) 增发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发放养老金渠道解决。

[详见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能否享受一次性补贴等等问题的复函》(2000年7月30日浙劳社函[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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