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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手段种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9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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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劳动者撑起了一把“维权伞”。《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即对企业拖欠工资和偷逃社会保险等“欠薪”、“欠保”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而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刚结束的“规范劳动力市场百日检查”中发现,沪上某些用工单位在这两方面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提醒职场中人引起注意——

  在百日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收到关于“欠薪”的投诉近千件,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查处“欠薪”单位943户,补发工资约3500万元,涉及劳动者近6.5万人;用人单位偷逃社会保险费行为也较突出,共查处偷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2160户,偷逃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单位2364户。

  四种主要“欠薪”方式
  
  1、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上海景利制衣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拖欠254名劳动者工资35万多元。
  
  2、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少单位用各种理由不按时按量发放工资。如上海威荣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每月扣除职工工资30%,年终一次性结算的办法,在今年1~10月共克扣200多名劳动者工资75万多元。
 
  3、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明目张胆地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635元,不少用人单位还以实行计件工资等理由来欺骗职工。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上海兼幸制衣有限公司,以劳动者工作效率不同,低于最低工资是正常现象为由,支付200多名劳动者月工资仅520元左右。
  
  4、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上海葛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由,加班只按计件工资计算,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三类“欠保”行为
  
  1、瞒报工资总额。如上海沪嘉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在1993年至1998年期间就少申报缴费基数230.2万元,少缴社会保险费共计72万多元。
  
  2、少报职工人数。如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共有从业人员近1900人,但单位只缴纳了600多人的社会保险费,漏缴了1100多人的社会保险费合计30多万元。
  
  3、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试用期为由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如上海华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后,一般先与外来从业人员约定短则两、三个月,长则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中不为他们缴纳综合保险费,偷逃试用期间应缴纳的综合保险费。
 
  “欠薪”、“欠保”可举报
  
  新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别针对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今后职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此类违法行为时,可向上海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出处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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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条例》关于“欠薪”“欠保”处罚规定:

  逾期不付工资可罚双倍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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