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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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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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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报告;

(2)介绍机构负责人履历、学历证明、身份证;私人申请开办的,还须提供政审情况表;

(3)介绍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履历、学历证明、身份证;

(4)介绍机构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5)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租赁)和必要的设施证明;

(6)开办费来源证明。

2.经初审同意的,填写一式四份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审批表;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盖章同意后,再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家庭劳务)》,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非营利性的介绍机构,应纳入社区就业服务裁体管理;营利性介绍机构,还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4.家庭劳务介绍机构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应按原申请开办程序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5.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名称,不得使用行政地域名,不得重复;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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