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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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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必须将职业介绍许可证、上岗服务证、收费项目标准、内部管理制度在机构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出示,接受监督。营利性的介绍机构,还需出示工商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复制、转借、涂改。

2.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使用全市统一、规范的《家庭劳务人员登记表》、《家庭劳务用户登记表》、《〈上海市外来人员(家庭劳务)就业证〉申请表》。

3.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按全市统一规定,建立统计报表工作制度。

4.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上岗培训由市职业介绍中心提出意见,各区、县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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