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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外来劳动者和非城镇户口劳动劳动者的管辖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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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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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劳动者,按以下管理权限报经市、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 驻市内四区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 市内四区属用人单位,辖区内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由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 五市三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 用人单位使用成建制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使用成建制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凭市区(市)建设或交通等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按核准人数,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驻内市四区的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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