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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城镇劳动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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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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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城镇劳动者管理办法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劳动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求职择业。其户籍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劳动者后,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或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应于7日内,到原录用机构撤销录用手续。

(三) 招收录用手续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四)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办理招收录用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1、《青岛市劳动用工登记证》;

2、招用简章;

3、招用人员登记表;

4、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5、被录用人员的有关证件包括:

(1) 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应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 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

(3) 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五) 用人单位凭招用职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失业证》,提取被录用人员档案。"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六)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录用手续的,按《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

[参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劳动者录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20日 青劳社[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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