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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外来劳动者和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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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必须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劳动力管理费。

村办企业招用本村农业户口劳动者,免缴劳动力管理费。

2、 用人单位应对招用的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

3、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分析材料。

4、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监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按《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20日 青劳社[200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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