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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孤儿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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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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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孤儿成长后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实行在政府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2.社会孤儿在相关的学校学习,已取得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根据国家和本市对有关学校毕业生安排就业的政策规定实现就业。

3.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条件的社会孤儿,并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200元的补贴。具体申领补贴手续,按市劳动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4.社会孤儿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求职、就业要求,尚未实现就业的,应先到民政部门领取《天津市城镇社会孤儿求职证》(简称《孤儿求职证》)。本人持有《孤儿求职证》和《就、失业证》后,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项就业服务活动,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可以免费进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就业。

(2)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可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学杂费。

(3)可以按照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参加劳动实现就业。

5.《孤儿求职证》在本人已满22周岁以后,不再享受社会孤儿就业优惠政策,改按一般城镇劳动者就业对待。

6.社会孤儿中的残疾人,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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