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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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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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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1、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需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和进中心协议,妥善解决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并自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2、 每月1~5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填写《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再就业专项费用呈批表》(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后,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审报时,应携带下列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1)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2) 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进中心协议书;

(3)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4) 经审批的《分流安置职工花名册》;

(5) 职工档案;

(6)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 每月6~10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审查合格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再就业专项费用呈批表》集中汇总,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下岗职工进中心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自谋职业经济扶持金。核拨前,企业承担部分应一次性先期到位。市再就业劳动事务代理中心设立"自谋职业保障费用专户",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保障费进行统一管理发放。

4、 每月20~30日,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携带本人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市再就业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手续,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协议"。市再就业劳动事务代理中心一次性为其发放中心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费和自谋职业经济扶持金。

5、 劳动事务代理期间,市再就业事务代理由中心统一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代管档案,职工个人可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下岗职工在中心剩余时间内,市再就业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免费为其代管档案,继续为其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参见青岛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11日 青保就办[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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