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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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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程序

(一)州地市县属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需要享受青海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省属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批。对需要享受青海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中央、军事单位在青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需要享受青海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四)省劳动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合格的下达批复,同时,抄送省政府主管委办、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单位在青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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