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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凭证的保管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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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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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流动就业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挂失,并按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2.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证、卡,一经发现上述行为,没收证件和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阅文件: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劳发[1995]384号,19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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