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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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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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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持单位证件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用人登记,并制定招用人员简章,明确招用单位性质、地址、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工种、用工形式、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录用办法、工作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从所在地城镇人员中招用人员,招收数量、时间、具体条件和方式自主决定。

(三)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必须报经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用人单位招用外省人员或者本省农村人员,必须经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五)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七)禁止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八)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择业职证件的人员。

(九)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用人单位需要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持单位证明和招用人员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需要发布招聘出国、出境劳务人员广告,还须提交劳动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或《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及有关确认出国、出境劳务真实性的法律文件。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播发、张贴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招用人员广告。

(十二)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不得扣留任何证件。

(十四)用人单位必须与被录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

参阅文件: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辽人公告[1997]79号,19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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