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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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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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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就发〔2009〕5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要求,及我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程序、需提供的材料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期限仍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2009年4月1日后招用的本市城乡劳动力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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