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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应付包工头卷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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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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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工头”卷款潜逃该咋办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建筑市场基本上是包工头的天下。许多包工头队伍已经颇具规模,有的拥有几十人,有的甚至拥有一二百人。近年来,当包工头中一些“害群之马”侵害民工人身权利、卷走民工工资的恶行被一一曝光后,社会一片哗然。

  1、 承担连带责任的两方赔偿主体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承包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三种情况:①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②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③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前两种情况很容易确定被诉主体,但第三种情况就较为复杂。现就对属于第三种情况的进行分析一下:

  若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个人承包经营中遭受损害,如承包方拖欠工资、劳动过程中造成被招用劳动者身体损害等,发包方和承包方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发包方先行垫付工资、进行赔偿等。

  2、 单独承担责任的一方赔偿主体

  司法实践中,有的“包工头”与雇用工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他们所承接的业务一般也属于承揽合同。比如,社会上一些个体装修队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包工头”卷款跑了,干活的工人很难得到赔偿。

  3、劳动监察也是监督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一种方式。《劳动法》在第十一章中规定了有关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行使此项职权。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也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职权,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用工制度的监督。

  4、“农民工”劳动权的救济途径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专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劳动纠纷。《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是调解(可选择)、仲裁(必经阶段)和诉讼(不一定发生)。与此相应,就有三个争议解决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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